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82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林,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秦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伦,重庆智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后,本诉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撤诉;
准予反诉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769元,减半收取1384.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反诉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春秋
人民陪审员 秦 超
人民陪审员 冉茂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秦 庆
书 记 员 徐荻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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