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赖广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11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六角村7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681202757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广,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兴民小区8号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50118067X。
被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西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1253N。
法定代表人:秦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赖广、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韦杙
书    记    员      刘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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