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1253N。
法定代表人:秦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伦,重庆智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电明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渝电明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于2016年因承接案涉项目,因资质需要,与渝电明珠公司签订《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诺书》后,以渝电明珠公司的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该项目的全面施工。施工至项目临近完工时,因***的投资人(朱泽)切断投资,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且无力支付部分民工工资及该项目后续部分消缺整改的费用,致使该项目在即将全面结束时被迫停工。因该项目是由渝电明珠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渝电明珠将只需50万元费用的消缺整改部分以173万元的总包干价分包给了向成兵,故意将工程造价虚增变大,该173万元款项不应作为本案中的依据。实际经核算,渝电明珠公司还需向***支付80万元工程费用,渝电明珠公司已经向业主方结算完全部的工程款646.5458万元,但并未按约定向***支付完***应得的工程费用,渝电明珠公司为逃避其支付义务,隐瞒了与业主方工程款结算的实际金额,并且也未将***向业主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64.5万余元如数还给***,还将业主方退还的保证金30万元列入支付给***的工程款261.16万余元之内。2.渝电明珠公司称替***代付的部分民工工资人员中王显伟、张义科、张成福、李昌明、闫德玉实为***在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承包人,渝电明珠公司在没有跟***核实与王显伟等人的相互往来账目,即未弄清实际欠付金额,且就此情况***在事前已与渝电明珠公司有过多次沟通和交涉,要求核算准确后再支付的情况下,支付王显伟等人的欠款,与***实际核算金额相差25万元,从而转嫁给***。3.渝电明珠公司在替***代付其他部分民工工资期间,***也与渝电明珠公司数次交涉,要求进行核对民工与***之间以前的往来账目后才能支付,然而,渝电明珠公司却擅自支付了部分民工虚报谎报的不实金额达10
余万元,在其单方结算中将该多支付的款项列入***的已付款项中,通过此手段转嫁给***。综上,一审中因***在外工作无法联系导致未出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直接导致一审判决***承担渝电明珠公司提出的诉求金额,实际是渝电明珠公司虚高剩余工程价款及擅自代替***支付部分民工虚报的所谓工资。因此稀释了***应得利益,导致***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渝电明珠公司辩称,1.针对向成兵工程费用过高的问题。***私自撤场后未留下任何工程资料,项目资料必须重新做;***离开后留下欠款,导致原施工工人不能继续施工;与向成兵定价的是业主方,费用由业主方直接支付。2.垫付农民工工资问题。渝电明珠公司知晓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积极协商处理,但是没有效果;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达成会议纪要,要求***出面对账才能支付相应款项。虽经协调由渝电明珠公司先行垫付部分民工工资,但是在2017年底春节前因涉及维稳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全额支付,且此时渝电明珠公司和民工多方联系***无果。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渝电明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偿还渝电明珠公司代其支付的农民工工资542566元;二、***支付渝电明珠公司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全部金额支付完毕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425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金额支付完毕时止,以5425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网改造项目管理分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渝电明珠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二轮次工程五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将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二轮次工程五标段发包给渝电明珠公司,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内容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调试;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施工协调、赔偿等。***在上述合同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9年4月26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渝电明珠公司在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二轮次工程五标段施工结算审核意见上签章,该意见书第四条内容为:“经审核,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和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双方对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含税价)为1434584元。
2015年12月,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发包人)与渝电明珠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三轮次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将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三轮次工程二标段发包给渝电明珠公司,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内容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调试;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施工协调、赔偿等。***在上述合同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9年4月26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原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三轮次工程二标段施工结算审核意见上签章,该意见书第四条内容为:“经审核,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和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双方对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含税价)为2244528元。
2015年12月,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发包人)与庆渝电明珠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八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将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八标段发包给渝电明珠公司,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内容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调试;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施工协调、赔偿等。***在上述合同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9年4月26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渝电明珠公司在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八标段施工结算审核意见上签章,该意见书第四条内容为:“经审核,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和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双方对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含税价)为668691.50元。
2015年12月,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发包人)与渝电明珠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二十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将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二十标段发包给渝电明珠公司,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内容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调试;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施工协调、赔偿等。2019年4月26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渝电明珠公司在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二十标段施工结算审核意见上签章,该意见书第四条内容为:“经审核,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和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双方对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含税价)为446824.50元。
2015年12月,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发包人)与渝电明珠公司(承包人)签订《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三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将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三标段发包给渝电明珠公司,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内容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调试;废旧物资拆除、回收;施工协调、赔偿等。2019年4月28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渝电明珠公司在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三标段施工结算审核意见上签章,该意见书第四条内容为:“经审核,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和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双方对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款(含税价)为1670830元。
2016年4月6日,***在渝电明珠公司的《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的项目工程承包人签字处签名。该文件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中标工程项目较多,2015年3月1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从新年起实行项目工程管理承包责任制。经研究同意***同志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其代表公司所签订的所有《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其本人自愿代表公司以项目承包人身份(经济及安全责任承包人),承担本人所签订合同项目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责任):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2.组织施工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项目报备、材料采购、质量控制、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用工招聘管理、竣工验收交付管理等所有管理责任。3.项目的债权债务责任以合同承建方身份,承担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责任(包括工程违约、工程造价失误、拖延工期等损失、料工费拖欠债务等一切责任)。4.项目料、工、费支付责任项目工程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经营管理费用均由该项目承包人承担。5.缴纳管理费和安全信用保证金责任按照中标工程合同金额的2%向公司交纳管理费;按照合同金额的3%扣缴所得税;按工程大小最少缴纳不低于10万元安全保证金和缴纳10万元信用保证金。6.项目劳务支出及劳务纠纷责任项目工程负责人承担该项目的所有劳务用工及其劳务费用,劳务纠纷责任;以及未交意外保险所发生的赔偿费用和其他费用。7.项目工程报备及竣工交付责任……8.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责任……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项目工程管理承诺书,若不履行承诺或承诺打折扣,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10倍的安全信用保证金。本文件作为承诺书附件存档备查,同具法律效力。”同日,***给渝电明珠公司出具《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诺书》,***承诺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责任制度》,该承诺书第1条内容为:“向公司缴纳合同金额2%的管理费,在工程款中一次性扣除。向公司缴纳合同金额3%的企业所得税。自行承担材料采购劳务等发票的环节税。”第3条内容为:“向公司缴纳信用保证金10万元,安全保证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不交齐不签合同不盖章。自行承担所签合同,以及合同实施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工程质量、材料采购、资产劳务、安全责任、工伤保险、诉讼纠纷等一切责任。”第4条内容为:“自行承担所签工程合同施工管理所产生的材料、人工、费用等所有支出。项目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与总公司无关。全部由本人承担。”
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重庆嘉金实业有限公司代渝电明珠公司支付***3380023.89元。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张宏思和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委托支付***236133.46元。2017年1月23日,渝电明珠公司委托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611062.65元,次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代付了农民工工资共计611062.65元。2017年6月,***在未完成上述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撤场。之后由向成兵、刘玉生(刘玉生原来是***在涉案工程的工人)和孙继沛继续完成施工。
2017年7月25日,刘玉生(乙方)与渝电明珠公司(甲方)签订《万州三电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渝电明珠公司将其承建的万州九池金明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刘玉生施工,工程包干总价为210000元(不另行计价)。合同签订后,刘玉生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7年8月完成施工任务。渝电明珠公司支付刘玉生工程款111048元后,刘玉生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渝电明珠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渝0101民初15726号民事判决,判决渝电明珠公司支付刘玉生工程款98952元及利息。
向成兵(承包方)与渝电明珠公司(发包方)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二轮次项目施工五标段;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一)项目施工十三标段;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三轮次项目施工二标段;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二)项目施工十八标段;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二)项目施工二十标段。工程内容:完成以上工程项目的消缺、整改、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程项目的移交内容。)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19年2月10日。本合同包干价为1730000元(含税)。”等内容。
因***拖欠黄廷会等人工资,2017年8月8日,黄廷会等人到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月21日向渝电明珠公司下达了万州人社监询字【2017】8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关于核实解决民工工资告知函。2017年9月28日,在有工程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渝电明珠公司的向德勇、项目部负责人孙继沛和欠薪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形成了会议纪要,内容为:“由总承包人***承包的万州三峡水利电力农网改造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已经完成总工程量的85%。渝电明珠公司已将工程进度款全部转给了总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详见附表一)。渝电明珠公司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初步意见经与工程合同甲方(业主方:三峡电力集团公司领导)商议,并征求讨薪者的意见,会议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讨薪人员达成协议,按照以下办法解决:由于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总承包人是***,且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对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理应由***自行支付解决。诉求者说是***聘请的施工人员,但是没有合同或协议。由于***弃工程工地不管出走,也不接电话,并无法核实农民工工程量或工资额,公司在考虑各方面意见或诉求的情况下,提出代***垫付农民工诉求工资的一部分,即按照农民工欠薪投诉表(附后)所列的总量50%支付。剩余部分由诉求者找到***核实清楚后双方签字认可后,再行支付。如若本人在2017年11月30日前,不找***弄清楚账务并签字,则渝电明珠公司可视为本人放弃主张权利。农民工欠薪工资额列表如下:吴亚军40000元、王显伟45000元、刘玉生80000元、钟世武22000元、张义科50000元、刘龙明3500元、黄廷会24300元、李昌明40000元。”2017年9月28日,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委托向钟世武、张义科、王显伟、刘龙明、黄廷会的账户分别转账22000元、50000元、45000元、3500元、24300元,次日,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委托向刘玉生、吴亚军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和30000元。渝电明珠公司此次代***支付工人工资共计224800元。
2017年12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万州人社监理告【2017】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7年8月8日,黄廷会等15人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你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农网改造工程项目中拖欠其工资463589.30元。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调查处理。2017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万州人社监询字(2017)8号】及关于核实解决民工工资告知函,2017年9月28日,你公司已付工人工资共计214800元,至今仍拖欠工人工资248789.30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依法支付黄廷会等人工资共计248789.30元;2……”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渝电明珠拖欠工资明细主要内容为:“黄廷会:拖欠工资32000元、已发工资24300元、未发工资7700元;吴亚军:拖欠工资107733.30元、已发工资30000元、未发工资77733.30元;李昌明:拖欠工资50000元、已发工资40000元、未发工资10000元;钟世武:拖欠工资43105元、已发工资22000元、未发工资21105元;刘玉生:拖欠工资101966元、已发工资50000元、未发工资51966元;刘龙明:拖欠工资7129元、已发工资3500元、未发工资3629元;余朝军:拖欠工资27080元、已发工资27080元、未发工资0元;胡庆艮:拖欠工资3000元、未发工资3000元;徐华亮:拖欠工资18000元、已发工资17920元、未发工资80元;王令:拖欠工资21000元、未发工资21000元;杜中素:拖欠工资23500元、未发工资23500元;李隆洪:拖欠工资3000元、未发工资3000元;谭文:拖欠工资11000元、未发工资11000元;黄元美:拖欠工资14000元、未发工资14000元;王显伟:拖欠工资1076元、未发工资1076元。已发工资合计214800元,未发工资合计248789.30元”
2018年2月10日,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委托向吴亚军、周子国、张成福、张义科、郑发、王家会的账户分别转账40000元、1000元、50000元、20000元、18937元和1800元。2018年2月11日,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的委托向胡锋、钟世武、刘龙明和陈于会的账户分别转账20000元、20000元、3629元和2400元。2018年2月13日,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的委托向王显伟的账户转账10000元。2018年2月14日,孙继川受渝电明珠公司的委托向胡锋、刘玉生、张义科、张成福和阎德玉的账户转账10000元、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和10000元。渝电明珠公司此次代***支付工人工资共计287766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渝电明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渝电明珠公司与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于2015年11月和2015年12月签订了《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二轮次工程五标段施工合同》《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二批第三轮次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八标段施工合同》《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二十标段施工合同》《重庆三峡水利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5年度第三批第二轮次工程十三标段施工合同》,***在上述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之后,***于2016年4月6日在渝电明珠公司的《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上签名,还向渝电明珠公司提交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承诺书》,《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约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其代表渝电明珠公司所签订的所有《送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自愿以项目承包人身份(经济及安全责任承包人)承担其所签订合同项目的全部责任,还约定***按照中标工程合同金额的2%向渝电明珠公司交纳管理费。另外,渝电明珠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其是借用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并进行施工。从上述内容及渝电明珠公司的陈述来看,渝电明珠公司与***之间的《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属无效合同。渝电明珠公司提交的五份结算审核意见是渝电明珠公司与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的结算意见,从审核意见可知,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认可其与渝电明珠公司签订的五份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合格。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渝电明珠公司、***之间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本案双方之间的《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约定:***承担项目工程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经营管理费用。那么,***承包工程期间的工人工资应当由***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后,渝电明珠公司根据上述通知书及告知书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该部分农民工工资属渝电明珠公司代***垫付。
关于渝电明珠公司代***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金额如何确定问题。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其委托孙继川于2017年9月28日分别转账支付给钟世武22000元、张义科50000元、王显伟45000元、刘龙明3500元、黄廷会24300元、刘玉生50000元和吴亚军30000元,该些金额均由收款人钟世武、张义科、王显伟、刘龙明、黄廷会、刘玉生和吴亚军出具了收条,收条上注明是渝电明珠公司代***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其金额也与解决三峡电力农网改造工程农民工欠薪问题会议纪要的金额相符,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渝电明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也载明渝电明珠公司已付工人工资的金额,故一审法院对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的上述金额共计224800元予以确认。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其委托孙继川于2018年2月10日分别转账支付吴亚军40000元、周子国1000元、张成福50000元、张义科20000元、郑发18937元、王家会1800元;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其委托孙继川于2018年2月11日分别转账支付胡锋20000元、钟世武20000元、刘龙明3629元、陈于会2400元;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其委托孙继川于2018年2月14日分别转账支付胡锋10000元、刘玉生30000元、张义科20000元和阎德玉10000元。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的上述金额虽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的拖欠工资明细有一定出入,原告解释为会议纪要开会的时候只有一部分农民工,有部分是带班组长签字,部分农民工并未参加导致实际欠薪数额无法统计,所以造成实际收款的人与会议纪要和拖欠明细不一致;渝电明珠公司还解释称拖欠工资明细中的黄元美等人均系王显伟的工人。从渝电明珠公司主张代付农民工工资的收款人来看,渝电明珠公司并未直接支付拖欠工资明细中部分工人的工资,由此说明,工人工资存在由代班组长代为领取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此情况的解释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其予以采信。另外,以上款项均有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予以佐证,且收条中已载明是渝电明珠公司代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故对上述金额共计247766元予以确认。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其委托孙继川20**年2月13日转账支付王显伟的10000元属代***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虽然这10000元渝电明珠公司未提交王显伟的收条予以证明,但从之前王显伟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王显伟是***的工人。渝电明珠公司陈述“王显伟也属带班组长,拖欠工资明细中余朝军、胡庆艮、徐华亮、王令、杜中素、李隆洪、谭文和黄元美均为王显伟的工人,款项由渝电明珠公司支付给王显伟,由王显伟代为支付。”拖欠工资明细中胡庆艮、徐华亮、王令、杜中素、李隆洪、谭文、黄元美和王显伟的未发工资远远超过10000元,且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的代发工资收款人除王显伟外,并无另外几个人,故对该10000元予以认定。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其委托孙继川20**年2月14日转账支付给张成福的30000元是其代***支付的工人工资,虽然此30000元没有张成福出具的收条予以佐证,但从之前张成福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张成福是***的工人,且张成福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该工程应支付民工工资总额共计123750元,由此说明其在2018年2月10日收到50000元时还存在工资未付清的情况,故对上述30000元予以认定。***还主张其委托孙继川于2018年2月11日转账支付给孙继沛的30000元也属代***支付的民工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因渝电明珠公司自认孙继沛是其公司员工,且在***离场后,孙继沛又接手了工程,在该30000元的转账期间,孙继川还给孙继沛转账了多笔费用,渝电明珠公司只提交了该笔费用的转账凭证,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笔费用是代***支付,渝电明珠公司对于此笔费用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另外,渝电明珠公司在主张支付给孙继沛的工程款项中也计算了此笔费用,故对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的该30000元不予支持。综上,在***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确认渝电明珠公司代***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共计512566元。渝电明珠公司与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465458元,从渝电明珠公司提交的重庆嘉金实业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对公账户历史明细及转账凭证、张宏思和孙继川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可知,渝电明珠公司已支付***的金额为3616157.35元,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代付了***的农民工工资611062.65元,另外,***离场后,由孙继沛、向成兵和刘玉生接手施工,向成兵与渝电明珠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730000元,刘玉生与渝电明珠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210000元,渝电明珠公司已支付孙继沛的金额为80余万元。渝电明珠公司为涉案工程已支付、应支付的金额和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代付的***的农民工工资之和超过了原告与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的结算金额,故***应当将渝电明珠公司代其支付的农民工工资512566元偿还给渝电明珠公司。
关于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因渝电明珠公司与***之间的《项目工程承包管理责任制度》无效,故对渝电明珠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渝电明珠公司512566元;二、驳回渝电明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36元,由渝电明珠公司负担910元,***负担8926元。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第一组:8次电话录音资料(纸质资料和光盘)、欠款凭证3份、李昌明自报(费用清单)、承诺书、工作周报4份、***银行账户流水2页、渝电明珠公司与朱泽、***资金往来、微信截屏资料、关于***和朱泽是承包电力农网改造工程的合伙人举证、关于朱泽与***合作挂靠渝电明珠公司资质投标万州三峡水利农网工程的经过。第二组:7次电话录音资料(纸质资料和光盘)、《劳务施工协议》、合同第二部分:施工报价工程量清单信息截屏资料5份、会议纪要、渝电明珠万州农网工程中的问题。第三组:证人刘玉生、吴亚军的出庭证言。渝电明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对账函,人身保险单2份,刘亚辉的施工劳务协议,孙继沛杂费开支清单、支付及预支付农民工工资清单。***、渝电明珠公司分别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已组织双方质证。
另本院根据***的申请,向案涉工程业主方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调取了如下证据:记账凭证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交易回单各2份,双方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根据本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确认如下事实:渝电明珠公司向***已支付的款项3616157.35元中包含发包方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退还***缴纳的工程安全保证金30万元(其中:2016年8月24日退还10万元、2016年12月9日退还的20万元)。即渝电明珠公司实际向***支付的款项金额为3316157.35元。
二审审理中,因***2017年5月(渝电明珠公司的起诉状上载明)离场时,双方就***离场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没有进行界定,渝电明珠公司、***对此也各执一词。***主张案涉工程共涉及22个村社的电网改造,其离场时已经完成后20个村社的工程,只有九池乡金明村和龙驹镇龙驹社区没有做,已完成案涉工程总量的90%以上。而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离场后,渝电明珠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孙继沛、向成兵、刘玉生、刘亚辉完成,其中:九池乡金明村的工程以21万元的包干价承包给了刘玉生、龙驹社区工程以33万元的包干价承包给了刘亚辉,将案涉部分工程的消缺、整改、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以包干价173万元承包给了向成兵,还支付给了孙继沛消缺整改等费80余万元,以上合计307万元余元,***完成工程量不足60%。为此,本院要求双方均举证证明***所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证据。从双方举示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来看,双方均未举示直接的证据证明***离场时所完成的工程量。而双方在2019年4月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与渝电明珠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后,至今双方也没有就***所完成工程办理结算。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挂靠渝电明珠公司承建,***在施工过程中于2017年6月离开工地,其离开工地时与渝电明珠公司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也没有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界定。渝电明珠公司在***离开工地后,将***未完成的九池乡金明村和龙驹镇龙驹社区电网改造工程以及案涉工程的消缺、整改、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另行分别承包给了刘玉生(工程款为210000元)、刘亚辉(工程款为330000元)、向成兵(工程款为1730000元)、孙继沛(工程款为876454元)。还因***离开时欠付黄廷会等人工资,渝电明珠公司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核实民工工资告知函和发包方、渝电明珠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继沛、欠薪人员参加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内容,支付黄廷会等7人工资合计224800元,后又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和加盖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渝电明珠拖欠工资明细表,支付了吴亚军等13人的工资287766元(不含渝电明珠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2月11日孙继川转给孙继沛的30000元款项),共计支付金额为512566元。前述拖欠工资明细表中载明的欠薪人员名字与渝电明珠公司实际支付款项的人员名字不完全相同。***对渝电明珠公司支付黄廷会等7人工资224800元无异议,对之后渝电明珠公司支付吴亚军等13人的287766元款项部分提出异议,主张:周子国已结算清楚、陈于会、曹云英、王家会、张义科支付依据没有***签名、张成福未结算只欠其30000余元、胡峰不认识、支付郑发的工资期限已是在***离开工地后,与***无关。
现渝电明珠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与发包方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于2019年4月进行了结算,总结算价款为6465458元。渝电明珠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622029.19元,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代***支付工人工资611062.65元,渝电明珠公司支付***离场后剩余工程的工程款2816454元[1730000元(向成兵)+210000元(刘玉生)+876454元(孙继沛)],而根据实际结算***所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为2540523.35元,渝电明珠公司已实际向***支付了3622029.19元的工程款,大于其应得的工程款2540523.35元,因此,渝电明珠公司代***支付的512566元的工人工资应当由***偿还给渝电明珠公司。***辩称其离场时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90%以上,22个村社的电网改造已经完成20个,已完成工程的竣工资料是做了的,放在项目部的柜子里的,离开后被项目负责人孙继沛拿走,只有九池乡金明村和龙驹镇龙驹社区电网改造工程没有做,渝电明珠公司虚高案涉工程的消缺、整改、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的工程价款,擅自支付民工虚保谎报的工资金额,其请求不应支持。本院对此认为,因双方对***离场时***所实际完成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根据渝电明珠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2017年9月28日解决三峡电力农网改造工程农民工欠薪问题会议纪要所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已经完成总工程量的85%,本院也据此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其各自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相关证据,但双方均未举示***所完成工程量的有效证据,如工程量的签证资料、完工单等,以此来确定***所完成的工程量。而渝电明珠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其在诉讼中所举示的证据是以其实际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结合工程总价款来反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足总工程量的60%),其计算工程量的方法明显不当,而一审中主张的***所完成工程量的价款为2540523.35元,也没有举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且该金额明显与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按进度付款和发包方已经实际支付的金额不符。因此,在双方没有对***所完成的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情况,本案中渝电明珠公司主张偿还其代***支付的工人工资,其主张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渝电明珠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包括发包方代付的工资)、代付的工资的总额,大于***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对超付的金额可以主张偿还。而本案在诉讼中双方对***实际应得的工程款根本无法确定,渝电明珠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所完成工程量的价款金额,因此对渝电明珠公司要求***偿还其代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即使本院现根据前述会议纪要中确定的***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来进行初步计算(该计算结果只针对本案),***应得的工程款为5495639.30元(6465458元×85%),减去渝电明珠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3316157.35元(3616157.35元-安全保证金30万元)和三电集团电网改造分公司代***支付的工人工资611062.65元,以及渝电明珠公司主张的全部代付工资金额512566元(其中的部分金额还存在争议),再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减去总工程价款2%的管理费109912.79元和3%的工程税费164869.18元,渝电明珠公司向***支付前述总金额仍达不到***应得的工程款金额,故渝电明珠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渝电明珠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缺乏证据支撑,应在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时一并解决。因二审中出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
驳回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36元,共计19672元,由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