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采花园A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019468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6元,减半收取4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