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文采花园A座8-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鑫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五层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鑫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3)皖0811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5元,减半收取2107.5元,由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