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保225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文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

00590194684Q。

法定代表人:梅升月,董事长。

被保全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85277442L。

法定代表人:桂森,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桂森,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4197908143339。

被保全人:熊小娥,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保全人:杨桂生,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保全人: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桥镇北松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313617X。

法定代表人:杨桂生,董事长。

被保全人:上海易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信用代码91310112

564818828R。

法定代表人:周华公,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安徽鞅安塑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万凯产业园内1341700

MA2N8MC36C。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340100790114853J。

法定代表人:杨刚,总经理。

被保全人:滁州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大,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新大道**1100MA2N1

5MT8Q。

法定代表人:杨刚,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桂森、熊小娥、杨桂生、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鞅安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桂森、熊小娥、杨桂生、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鞅安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桂森、熊小娥、杨桂生、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在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鞅安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杰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