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292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年伟,安徽公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采花园A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0194684Q。
法定代表人:梅升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6元,减半收取4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元超
人民陪审员  章国兰
审 判 长  张肖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