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420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