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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83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