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305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4)鲁0305诉前调书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