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305诉前调书42号 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东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3456463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 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556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的利息损失5756元及自2024年7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5562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3.45%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租赁原告的泵车使用,期间共产生租赁费55620元,使用完毕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但租赁费被告至今未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562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且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34元,由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64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由原告淄博滨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是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