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川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03民初10954号 原告: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房租74604元,物业费12118元,共计867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成立时租用了河南省索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路××号××大厦××层的房屋作为办公地址,被告因成立初期资金紧张,让原告垫付了首期的房租74604元及物业费12118元,共计86722元。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便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垫付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项目负责人***经介绍认识被告总经理***。原告为谋求双方合作,在被告成立初期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应被告要求为其先行垫付了被告住所地郑州市××路××号××号楼××层的首期租金及物业费。2020年8月18日***代表原告与河南省索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该合同对案涉房屋的租金及物业费进行了约定。2020年8月19日被告常务副经理***通过微信告知***向河南省索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租、物业费、停车费。同日,原告向河南省索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房租74604元、物业费(含停车费)12118元,以上共计86722元。***出具证人证言及***提交的与***的通话录音,与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房租及物业费86722元,现原告依据《租赁合同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起诉被告要求返还8672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某亚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房租74604元、物业费(含停车费)12118元,以上共计867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03元,由被告河南某某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者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