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7377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61号立丰国际第1幢1单元11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