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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332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张店区******沿街房西跨四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577068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