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3民初7616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沿街房西跨四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28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营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便于查清事实公证处理为由申请追加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德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营子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聚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7430.3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23071元(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聚德公司与被告营子村委会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司承建被告8#、13#村民住宅楼工程,其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工程造价总值为7072773元。后在施工中增项,经审核工程款为275833.84元。这样总计工程款为7348606.84元,该工程早已交付验收使用。结算工程款时,被告按5%扣下作为质保金,时间一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答应支付但一拖再拖,直到现在也未能支付,给原告造成很多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以实现原告之诉求。
被告营子村委会辩称:原告与我方没有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告村委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聚德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内容及诉求属实,被告营子村委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原告追加我公司为本案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在诉讼中,原被告提供了证据一宗,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2009年9月,被告营子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被告聚德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承建营子村8号、11号、12号、13号等村民楼。2009年11月,被告营子村委会(甲方)又与被告聚德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建甲方的8号、13号村民楼,采用包工包料大包干形式,工程总造价7072773元;采取分期拨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5%,验收合格之日起第12个月内付清,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条款支付。该合同中乙方落款处由被告聚德公司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并由原告***签名确认。原告***(承包人)与被告聚德公司签订项目部单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上述8号、13号村民楼工程由原告承包具体建设施工,原告按造价的1.5%上交施工管理费。
涉案工程于2010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造价最终经审定为7348606.84元,据此工程款的5%即367430.34元作为质保金。两被告对上述质保金的数额及至今未付的事实均无异议。2021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营子村委会催要该工程质保金,被告相关人员称:春节前上头应该能给点钱,找致永看看吧。后因被告营子村委会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处理,其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营子村委会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前述庭审查明,被告聚德公司承建的被告营子村委会的8#、13#村民住宅楼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完成,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通过2009年11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原告向被告营子村委会追要工程质保金等事实,可认定被告营子村委会知道涉案工程实际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营子村委会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早已到支付期限,故现原告诉求被告营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67430.3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求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经济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前则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鉴于原告主张按3.85%计算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营子村委会关于其不是适格主体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7430.34元;
二、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23071元(以所欠工程款367430.34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按照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9元,由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煜
附:上诉风险提示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