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申8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号*幢*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钟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