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龙。
被执行人刘京勇。
被执行人王海燕。
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京勇、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汉和同兴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3125元人民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绍忠
执行员 苏 建
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