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85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童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宝华。
被申请人: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敬红。
申请人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在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以330万元为限。银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在绵阳惠东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债权,以33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 茜
人民陪审员  肖光琳
人民陪审员  曾华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江春秀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