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855号之二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童克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富乐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岗,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元,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敬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伟创浩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010.5元,由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茜
人民陪审员 肖 光 琳
人民陪审员 曾 华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江春秀书记员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