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10027号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童克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董事长。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9元,由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杰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