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3030号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18064Y。

法定代表人:童克强,执行董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华,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55823720X0。

法定代表人:何良敏,董事长。

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820.50元,由原告四川鸿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张贵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鹏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