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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87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6010021930181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会,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2063U,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