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60890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文卫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6782760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3.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2677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共计1936070.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6070.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