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60890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文卫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6782760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于2020年7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B×××××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20年8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通许县城关镇宏达大道东段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20180000726)、位于通许县北侧房产(房产证号:00××59)、位于通许县文卫路东段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依次为:100282)、通许县文卫路东段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依次为:140014)、通许县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为:00××81)。2020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7663.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日止,未执行2027663.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长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