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621009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82100913。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608906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627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59663。
原告***与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