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786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60890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会,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5219344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环能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