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民终5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湘泉大道300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6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6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9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8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