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