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87-2号
原告: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委会东310米。
法定代表人:刘魁胜。
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张家口桥西区清水河南路107号左岸国际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李生财。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凌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文光。
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0元,由原告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瑞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