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87号
原告: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委会东310米。
法定代表人:刘魁胜。
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张家口桥**清水河南路**左岸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生财。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凌云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白文光。
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需要,本案不能按时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侯瑞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