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976号
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34号亲河苑小区7号楼1404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泉。
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107号众志大厦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财。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凌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利忠。
被告:华能涿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涿鹿县大堡镇。
法定代表人:宁志刚。
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涿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
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97元,减半收取7748.5元,由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李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