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976号

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34号亲河苑小区7号楼1404号。

法定代表人:孙小泉。

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107号众志大厦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财。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29中西巷凌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利忠。

被告:华能涿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涿鹿县大堡镇。

法定代表人:宁志刚。

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涿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

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97元,减半收取7748.5元,由原告***中广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李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