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87-1号
申请人:北京腾达亿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委会东310米。
法定代表人:刘魁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左岸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生财。
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凌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文光。
原告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冀073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4493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京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93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767元,由北京腾达亿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瑞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