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83执异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国峰,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增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粤0183执1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增特电气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增城沙园路支行12×××28账户的存款¥81512元。被执行人广东增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的扣划行为错误,要求撤销。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以其已与申请执行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东增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东增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