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广西今桂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84财保109号
申请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将军大街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7571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倪崇刚,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今桂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R1栋3单元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9145010031********。
法定代表人:巫胤儒。
申请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今桂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今桂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5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今桂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5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6元,由申请人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梁灼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