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2855号之二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75710E)。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将军大街北面。
法定代表人:陆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崇刚,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沛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8元,减半收取138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