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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分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02民初96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陈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