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鑫玺实业有限公司与天纺标(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49号
原告:上海鑫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达支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吉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纺标(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纺标(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盛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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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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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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