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1405号 原告: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申请费1984元,共计2483元,由原告重庆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