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6民初1712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管理有限公司武隆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负责人:陈某,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管理有限公司武隆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受理本案后,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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