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3426号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2026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62号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36579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