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3426号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20269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62号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365798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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