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2民初148号
原告:***,女,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王容,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杨健,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428681。
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波,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雅,女,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3657986J。
法定代表人:任燚。
原告***、***、王容、杨健与被告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投资公司)、第三人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都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原告***、***、王容、杨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译,被告美心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波、陈昕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鼎都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容、杨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美心投资公司赔偿465409.17元(死亡赔偿金13781元×20=275620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789.17元(***11977元×5×100%÷2=29942.5元,***11977元×20×100%÷3=79846.67元))。诉讼过程中,***、***、王容、杨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美心投资公司赔偿502853.33元(死亡赔偿金15133元×20=302660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193.33元(***13112元×5×100%÷2=32780元,***13112元×20×100%÷3=87413.33元));后***、***、王容、杨健又撤回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红酒小镇”的香溪廊桥及其上的景观拱门,系美心投资公司的所属景区的建筑物。2018年5月,美心投资公司与鼎都建设公司签订《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修缮工程合同》约定:美心投资公司将修缮工程发包给鼎都建设公司施工。***、***、王容、杨健的亲人杨启亮受鼎都建设公司雇请,在该工程项目务工。2018年5月20日下午,杨启亮在进行修缮工作时,被香溪廊桥上的景观拱门左上端约3.5米高处的水泥石块坠落砸伤,后杨启亮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3日身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香溪廊桥上的景观拱门上方区域,不属于鼎都建设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修缮范围,美心投资公司是该片区域的建设管理单位。据了解,香溪廊桥上的景观拱门属于违章建筑,未获得规划、施工许可,也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更未经有关机构竣工验收,是导致水泥石块坠落的重要原因。
美心投资公司辩称,***、***、王容、杨健起诉主体有误,我司与***、***、王容、杨健无劳动合同关系,杨启亮是鼎都建设公司的员工,与我司无关。杨启亮受伤死亡是工作时非法操作导致,经安全部门的认定,责任由鼎都建设公司承担。杨启亮的赔偿金额已在2018年5月24日的调解中,获得了1228000元,赔偿主体是鼎都建设公司。如果当时按照工伤赔偿,赔不到1228000元,有些赔偿金额未按工伤赔偿方式计算,工伤赔偿也就70万元左右。案涉施工工程所涉及的香溪廊桥建筑物、构筑物,是对已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不存在设计、许可的问题。施工合同价值28万余元,杨启亮的死亡和施工相关,根据合同约定,应由鼎都建设公司自行负担。2018年10月15日,鼎都建设公司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由鼎都建设公司赔付,我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出借了35万元给鼎都建设公司用于赔偿,我司曾要求杨启亮的所有继承人到场签字,鼎都建设公司承诺此事与我司无关。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鼎都建设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杨启亮之母,***系杨启亮之妻,杨健系杨启亮之子,王容系杨启亮继女。
2018年5月,美心投资公司作为甲方与鼎都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修缮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修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红酒小镇,工程范围为香溪廊桥建筑物、构筑物等修缮工程,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工期35天(从2018年5月11日起算)。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制作和施工,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本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286440.75元,税金28664.08元,含税总价暂定315084.83元,若因国家政策税率增减则相应税金和含税总价也随之增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价(不含税金)包含了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全部图示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不含需甲方认质认价材料、甲供材)、机械费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措施费(包括因工期紧张,乙方需考虑全天候施工的措施费,不得因天气原因而停止施工,不可抗力除外)、安全文明施工费、机械进出场费、检验试验费、各项风险费(含乙供材料、定质乙供材料涨价风险,工期与合同约定工期不完全吻合的风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说不一致,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施工现场不一致、工程量偏差等风险)、运输费、水电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税金单独计算。甲方委派马小君为甲方代表,乙方委派袁再平为乙方代表。”合同还对付款及结算、双方责任、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鼎都建设公司两次向美心投资公司提交的《蔺市桥上房屋维修清单报价表》载明,施工内容主要有屋面修复、墙面修复及其他,第一次含税报价为372025元,第二次含税报价为317986.5元。
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2018年5月20日左右下午5时左右,鼎都建设公司雇请的工人杨启亮按照鼎都建设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指示,在香溪廊桥桥墩处拱门下方,用电锤将用于固定的钢筋环管从水泥里打出来,以让专业焊工后期将内部生锈的钢筋环管替换。杨启亮在施工过程中,突然被拱桥上方墙面脱落的一块水泥板压倒受伤,后立即送至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涪陵中心医院)抢救。2018年5月23日,杨启亮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5月24日,杨启亮的继承人***、***、王容、杨健与鼎都建设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蔺市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案由:工伤事故纠纷。当事人鼎都建设公司与***、***、王容、杨健(以下简称死者家属)之间的工伤事故纠纷,蔺市调解委员会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公开进行了调解。纠纷简要事实和双方主要争议如下:2018年5月20日下午,杨启亮在鼎都建设公司承建的“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修缮工程”的施工作业过程中,被上方脱落的水泥块砸伤,经涪陵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3日早上7:50不幸身亡。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对杨启亮因工死亡、鼎都建设公司赔偿工伤赔偿责任无异议。二、鼎都建设公司承担和向死者家属支付因杨启亮死亡的如下费用:1.鼎都建设公司承担杨启亮在涪陵中心医院救治的医疗费用,并自行到涪陵中心医院结清尚欠的医疗费,结算结止日期至2018年5月24日。2.鼎都建设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工商赔偿费用共计1228000元,包括:杨启亮生前在医院抢救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庭困难补助金,参与处理事故亲属的交通、误工、生活费等。3.鼎都建设公司承担本协议生效前,死者家属参与处理事故人员在宾馆的生活费、住宿费。三、履行方式:1.鼎都建设公司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向死者家属支付11万元,向死者家属的银行账户支付11.8万元。2.鼎都建设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日内,向死者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0万元。四、死者家属应当自行依法文明存放和安葬死者杨启亮的尸体及自行决定杨启亮的丧葬事宜。五、死者家属自行负责工伤赔偿款的内部分配。六、死者家属应当协助鼎都建设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归鼎都建设公司所有。七、若鼎都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赔偿款,则每延期一天就向死者家属支付1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承担死者家属维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八、鼎都建设公司在本协议中的各项债务,袁再平自愿向死者家属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九、本协议为杨启亮因本次工伤事故死亡的一次性赔偿,以后双方均不得再为此次工伤赔偿事故与对方发生任何纠纷,并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鼎都建设公司认为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款超过法定赔偿金额而要求死者家属予以退还、或请求减少支付赔偿金额,死者家属认为本协议约定的工伤赔偿款不足以而要求鼎都建设公司补足),否则应当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即费用;双方另有书面的补充协议除外。”
2018年10月15日,美心投资公司作为甲方、鼎都建设工作作为乙方、袁再平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乙方已共计向杨启亮的家属支付完毕各项工伤赔偿款1228000元,赔偿责任已经完结。乙方和丙方因赔偿了伤亡家属后经济困难,要求甲方进行补偿。甲方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借支乙方35万元。从乙方收到全额借款之日起,3年后乙方在甲方的借款35万元自动转成赔偿款。协议达成后,乙方和丙方不得就杨启亮伤亡事件再次向甲方追偿,且承诺不得伙同杨启亮家属起诉甲方。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协议以杨启亮伤亡安全事故经区安全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为乙方承担责任作为本协议生效条件。若安全管理部门对此次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中甲方承担了安全责任,则本协议未生效。”
2018年10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涪陵安监局)成立的事故调查小组作出《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修缮工程“5.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三、事故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2018年5月20日,鼎都建设公司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修缮工程项目部开始维修廊桥上景观拱门。杂工杨启亮早上7点来到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员杨俊逸、施工员袁铭鸿和项目部劳务负责人肖兵对他简单讲了一些作业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后,杨启亮便开始作业,其主要工作是将拱门底部1米以下部分锈蚀的钢管外面的混凝土用工具敲打掉,准备下一工序用新的材料去替换。16时20分左右,在杨启亮作业完毕清扫场地时,拱门左上端3.5米高处的一块混凝土板块(约2立方米左右,近500公斤)突然从建筑物上脱落,下方杨启亮躲闪不及,被脱落的混凝土板块与拱门挤压受伤。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经现场查勘,调查组认为,由于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建筑物上的混凝土块突然脱落致下方作业工人挤压受伤,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施工单位鼎都建设公司针对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由于大风暴雨后其景观建筑损毁严重,安全隐患较多的状况,未在施工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三)事故性质。根据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责任,未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后杨启亮的继承人***、***、王容、杨健因侵权责任纠纷将美心投资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王容、杨健提交的户籍信息、修缮工程合同、案(事)接报回执、询问笔录、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结婚证,美心投资公司提交的修缮工程合同及清单报价表、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案涉工程施工范围为香溪廊桥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修缮,***、***、王容、杨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脱落水泥块所在墙面不属于施工修缮范围。案涉安全事故发生后,涪陵安监局成立的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中,未认定美心投资公司存在安全责任,仅认定鼎都建设公司存在安全责任。美心投资公司作为蔺市红酒小镇香溪廊桥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案涉建筑物毁损存在安全隐患,才发包给鼎都建设公司施工修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本应组织好安全施工,对将要维修的建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鼎都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因未尽到组织安全施工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美心投资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诉请相关责任,***、***、王容、杨健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容、杨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王容、杨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华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