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1329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冯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玻,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任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代刚,重庆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市武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武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乐
书 记 员 徐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