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20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阳,重庆市武隆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82号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3657986J。
法定代表人:任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龙湖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804733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