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778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视田街乡杨家坂村。
被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通贤乡文坑村大隔里7号。
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四中东北侧金城丽都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福路9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