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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8号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1民初35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汀县汀州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四中东北侧金城丽都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08535439。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炳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