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26民初4660号之二
原告: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42元,减半收取345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571元,由原告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