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779号
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管坑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崔家集孙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文明。
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26元,由原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金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