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新联北大街83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55673376X。
法定代表人:林伟凯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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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