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1财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爱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赣0981财保4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8万元的冻结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晓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