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与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9833号
原告:祝某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祝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祝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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